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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
 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3]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严格控制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授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通知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亲以内血亲和二亲以内姻亲)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
  三、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统一授信指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授权授信制度,按照权责统一、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对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等信贷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对关系人的授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不得违反贷款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和放松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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