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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号——《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3年 第1号)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银监会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部门职责
  (一)银监会设15个部门:办公厅、政策法规部(研究局)、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监察局、人事部、宣传工作部、群众工作部、监事会工作部。
  (二)主要业务部门监管对象划分:
  银行监管一部: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监管工作;
  银行监管二部: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
  银行监管三部:承办对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等的监管工作;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监管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银监会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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