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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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