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略)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