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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第14号 2004年2月24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系列轿车和专用等14种车型,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东南牌   DN7160    2002.12.12 1 
            DN7160P 
            DH7160H 
            DN7160L   
            DN7160E 
            DN5021XJB 
            DN5021XZH 
            DN7161           
            DN7161P    2003.7.1 
            DN7161H 
            DN7161L   
            DN7161E 
            DN5021XJBA 
            DN5021X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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