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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第13号 2004年2月24日)


重庆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重庆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特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特牌CAF7130、CAF7160、CAF7160A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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