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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4年1月21日 发改价检[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发展势头良好。但影响农产品价格上涨、制约农民增收、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治理。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我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此次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从2月15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检查的时限是2003年1月1日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主要检查化肥、农用柴油等主要农资产品价格执行情况,具体检查范围、要求继续按我委去年下发的《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17号)部署安排进行,检查结束时间并入此次专项检查。
  (二)涉农收费主要检查县、乡教育、中小学校、民政、计划生育、屠宰、防疫、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内容包括面向农民、农村流通组织、个体经营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重点是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针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以及检验、检疫的各种乱收费等。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检查工作,并组织力量,选择2—3个县(市)实施直接检查;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进行全面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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