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常见公文批示用语》的通知

  1.直接签发:“请××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报××签发。”
  3.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复核)并报××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办公厅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办公厅签发。”(如确知主任在署内,也可直接批示“请××主任签发”、“请××同志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请办公厅签发。”
  3.先会签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并请办公厅签发。” (适用于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办公厅签发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办公厅会签”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
  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阅”、“请××、××阅”、“请××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1.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拟……,请××阅示”、“建议……,请××批示”;上级批复“同意”或其他意见。
  2.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阅处”、“请××办理”。
  3.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研办”、“请××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4.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办理”、“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请××办理,可先请××提出意见”;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请行政事业司审核,并送法制司复核”。
  5.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请××核批”。
  6.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于×年×月×日前研复”、“请××于×年×月×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1.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阅示”、“请××审示”;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阅”、“请××阅改”。
  2.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审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核”、“请××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1.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会签”、“请××审签”。
  2.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