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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常见公文批示用语》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常见公文批示用语》的通知
 (审便函[2004]7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
  审批公文是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批示,正确表达和准确理解批示意见,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厅编辑的《常见公文批示用语》印发给你们,供各级领导干部审批公文时参阅。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常见公文批示用语

  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
  (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副审计长并××、××、××同志(司长)”;按性质分类如“××、××、××司(以上为署内单位)并××、××、××特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局长并×副审计长”;“×主任并×副审计长、审计长”。
  3.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负责(或牵头),××、××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签发”。
  4.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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