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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体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正确,年度间是否一致,发生变更是否经过核准或者备案;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
  (三)固定资产主要类型及计提折旧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及结算情况;
  (四)各种资产损失情况及处理办法;
  (五)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变更情况及减值准备转回情况;
  (六)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七)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反映;
  (八)财务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影响企业财务经营成果的各种因素是否合理及其金额;
  (九)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因素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予以披露,并按照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根据国资委要求应当关注和披露下列有关专项审计事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主客观因素变动情况;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中主要指标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三)按照国家政策开展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债务重组、改制改组、破产出售、资产处置、债转股等工作的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调整会计账务情况;
  (四)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予以会计账务调整情况;
  (五)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所进行的主要账务调整事项;
  (六)其他需要关注和披露事项。

第五章 审计意见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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