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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
 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5日 国税发明电[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进度一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2004年内暂按以下操作办法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各级主管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可依据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并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在国家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的,于每月23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免抵”税额通知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由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各地须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毕上月“免抵”税额的调库手续,具体调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二、“免抵”调库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一般贸易出口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后的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额。
  一般贸易出口额按照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确定;
  各地(县)主管征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须在每月15日前根据出口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出口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提供给出口退税审批部门。
  三、各地当月实际办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税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地区生产企业上月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税额,不得随意调库,更不允许出现办理“免抵”调库税额大于上月出口货物发生免抵税额的现象。
  四、在税务部门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同时,生产企业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程序及要求,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税申报,并向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在退税部门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发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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