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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评奖成果的研究范围包括:艺术基础理论研究、戏剧(含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研究、音乐研究、美术研究、舞蹈研究、电影电视广播艺术研究和文化艺术管理研究(含图书馆学研究)。
  七、本次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须是由文化部系统科研人员承担并于1998年1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完成的最终成果,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工具书、资料汇编、译著等;
  (二)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确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并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此类成果必须由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不在以上时间范围内,且未参加“第一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研究成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为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申请评奖。
  八、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由个人申请,《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申请书》同时在文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cprc.gov.cn)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npopss-cn.gov.cn,点击“单列学科”栏目)发布,申请人可直接从网上查询、下载或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索取并填写,附上有关材料,连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一式5份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
  文化部各司局及直属单位人员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经单位同意并盖章后直接报送。
  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在规定参评时间内完成的课题,可不占用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名额,由省级文化厅(局)直接报送参评。
  九、 申报中的其他事项:
  (一)成果作者为2人以上的,1人申请参评应经其他作者同意并附证明文件;
  (二)成果作者已经去世的,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请。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评奖范围的;
  (二)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十一、严格评奖纪律,反对学术腐败。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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