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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文化部
 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办教科函[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艺术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艺术科学研究水平,发现和推出艺术科研精品,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部决定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这是我部在艺术科学研究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本部门2004年度工作计划,在人员和经费上予以支持,积极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文化部设立的社会科学部级奖项。自“九五”以来,五年一届;本届评奖,设一、二、三等奖,由文化部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二、设立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人员和全国文化艺术科学界知名学者组成。
  评奖委员会按学科分设若干评审组及由评奖委员会秘书长和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组成的综合评审组,负责参评成果的评审工作。
  评奖委员会成员及各学科评审组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三、评奖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由文化部教科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科研成果的申报遴选工作;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负责评奖申报受理及分类整理工作。
  四、“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统一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应符合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翔实,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对文化建设具有推进作用。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及我部有关直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严格把关,所有参评成果须经地方初评;初评由各地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经初评遴选后,按以下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上报参评:
  省、自治区各6个;直辖市各3个;中国艺术研究院30个,国家图书馆3个,其他文化部直属单位各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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