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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04年第一批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通知

附件3:         畜牧兽医项目指南



          2004年外来动物疫病防治项目申报指南

  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防治是加入WTO后我国兽医工作与国际接轨,健全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促进畜产品对外贸易的需要。开展无病监测并申请国际认证是外来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2004年,我部将继续在全国开展牛瘟、牛肺疫、疯牛病监测工作,为申请国际认证做准备。同时继续做好其他外来动物疫病防治的技术储备和检测工作。
  一、项目内容
  1、各省疯牛病、牛瘟、牛肺疫抽样检测(实验室检测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疯牛病、牛瘟、牛肺疫流行病学调查,无病认证。
  3、疯牛病、牛瘟实验室检测。
  4、其他外来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及防治技术研究和检测。
  二、申报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云南省热带亚热带动物病毒学重点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中国农业大学实验动物研究所(国家牛海绵状脑病检测实验室)。
  三、申报程序
  各省申请项目的单位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云南省热带亚热带动物病毒学重点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中国农业大学实验动物研究所(国家牛海绵状脑病检测实验室)直接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范围、财政项目支出标准;项目当年预期达到的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申报单位联系人电话、地址等。
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分别报送农业部财务司(1份)、畜牧兽医局(6份)。

             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一、项目支出目标和原则
  加强对我国现有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加大地方畜禽品种资源独特种质特性的研究力度,建立健全我国畜禽品种资源评估监测和保护利用体系,保持生物多样性,满足畜产品消费多元化的需要,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重点、濒危、特定性状”的保护原则,依据急需保护的品种资源分布情况,优先安排列入《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品种,优先安排项目建议书符合要求且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申请。
  二、申报条件和建设内容
  (一)申报条件
  1、保护的品种为列入《国家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农业部130号公告)的品种,或具有独特种质性状且数量濒危的省级保护品种;
  2、申请承担原产地保种的保种场应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申请单位基本具备保种所需的基础设施、技术力量、仪器设备;
  4、申请单位有明确的保种目标、方法、繁育计划、配种制度和选育方案,且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保种任务;
  5、申请单位种畜禽质量应符合本品种标准,并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二)建设内容:
  1、原产地保种场、保护区保种;
  2、胚胎、精液基因库保存;
  3、活体基因库保种;
  4、地方畜禽品种遗传多样性研究。
  三、申报数量数量和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全国畜禽品种资源分布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各省(区、市)申报项目数量控制在2-5个,资金补助标准按项目类别控制在20-40万元。
  四、申报程序
  拟承担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厅(局)审核后申报,材料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畜牧兽医局(各1份),同时抄送全国畜牧兽医总站5份。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内容
  1、品种的基本情况。包括品种的体形外貌、生产性能、繁殖性能、重点保护的性状等。
  2、保护的必要性。
  3、保种方案。包括保护形式、保种目标与规划(含保护规模)和保种方法(含采取的技术路线)
  4、建设内容(饲养选育、防疫、品种收集等,不能用于基本建设)。
  5、项目执行期限。
  6、申请的项目经费及详细的支出预算。
  7、项目预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格式要求
  用A4纸制成标准打印文件,封面采用3号仿宋黑体,注明承担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文件内一律采用仿宋4号字体,标题加黑,行距1.5倍。
  (二)联系方式: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邓荣臻 电话:010-64192839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杨洪杰 电话:010-64194622

附件4:            渔业项目指南



              渔港及渔用航标维修和养护项目

  一、项目支出目标
  为加强我国一级渔港小型公益设施和渔用航标建设及维护,提高一级渔港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渔用航标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根本利益,2004年通过项目实施使渔港港池内的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渔民、渔船的安全得到可靠保障;渔港、渔船管理水平和渔港的综合服务功能得到明显提高;渔港整体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渔用航标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项目支持方向和筛选原则
  一是先急后缓的原则,项目优先考虑基础条件较差,各种问题较多,特别是安全隐患突出的渔港;二是公共服务性原则,项目优先安排渔船停靠数量众多、幅射面较广的渔港。
  三、申报条件和建设内容
  1、申报单位条件:一是国家一级渔港港权的所有单位或直接管理单位;二是航标所在地渔港监督机构。
  2、主要建设内容:港池内消防、防污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道路、照明、通讯等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基本管理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渔用航标灯维修和养护。
  四、申报数量和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各地现有国家一级渔港数量和水平,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限报2—4个,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渔用航标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五、申报程序
  各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渔港实际需要编制项目申报书上报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主管单位在听取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的意见后报送农业部财务司(1份)、渔业局(4份)。
  项目申报书要详细说明需要维修、改造和更新设备的具体名称和经费预算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和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建设后产生的效果等。

附件5:         农业机械化项目指南


                保护性耕作项目

  一、项目支出目标
  2004年,我部计划在旱区耕地中,继续示范推广以免少耕和秸秆覆盖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性耕作技术,以保护和提升地力,增强耕地的蓄水保墒、抗旱能力,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降低成本,增加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产量;同时加强对农田的有效防护,减少水土流失,缓解沙尘天气危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建设内容与申报条件
  (一)建设内容
  在前两年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按照巩固成果,扩大示范的原则,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和范围。一是对2003年新建项目县继续投入,巩固成果,增强示范效果。二是在“环京津保护性耕作带”、“西北源头保护性耕作带”及粮食主产区,新建部分示范县(场),每个示范县(场)新建2个1万亩的核心示范区,辐射带动面积2万亩。项目县(场)在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机械的基础上,通过补贴购置保护性耕作的大型拖拉机以及免耕播种机、深松机、秸秆还田机等配套专用作业机械,以及对田间作业服务给予一定补贴等,进行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示范和推广。三是在黄土高原一年一熟、东北冷凉风沙、农牧交错、华北两茬平作、西北风沙源头等五大类型区,建立若干个技术创新试验区,就技术模式、病虫害防治、机具配套、农机与农艺结合等开展试验创新,用于指导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工作。四是继续加大保护性耕作宣传与培训、机具选型与开发等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保护性耕作技术体系和配套机具,为大面积推广和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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