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汽车价格认证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4]98号 2004年1月19日)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提供汽车价格认证资格函件的函》(国寿集团函[200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委所属价格认证中心是经中编委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是:价格鉴定、价格认证评估、最终复核裁定;重大刑事、民事和经济行政仲裁案件标的价值鉴定;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受委托进行认证;调定价方案可行性研究、价格纠纷调解;授权价格管理事务工作。
二、根据我委发布的《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一章第
六条关于“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机构”的规定,我委价格认证中心具有接受委托对汽车等资产价格进行认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