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2.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3.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4.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建筑节能专项)申报书;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3.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4.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与审查:
1.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将申报书与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厅(建委、建设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对申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的初审。通过初审的签署意见,报建设部;
3.建设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
建设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十条 项目列入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每半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过程中,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和建设部提交阶段实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