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
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管理,规范其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过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气候区民用建筑新建或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示范工程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梯间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2.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