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
 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促进人民检察院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由侦查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并记录备查。
  3、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