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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6日 国税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发区的建设上,出现了越权制定和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的问题,个别地方还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税收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问题,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和统一,确保开发区的有序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国家级园区;
  (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是否存在超出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1.有无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
  2.有无不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质,给予其税收优惠的。
  3.有无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的。
  (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违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清理检查的方法
  此次清理检查采取基层税务机关自查和上级税务机关抽查的方法。2004年3月底前,市(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开展自查自纠,省级税务机关组织检查验收;2004年4月份,总局在税收执法检查中进行重点抽查。
  四、清理检查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检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强化税收管理,整顿规范税收秩序,适应WTO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税政、征管、涉外、稽查、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工作。严禁清理检查走过场,确保检查深入,清理彻底,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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