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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国粮调[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粮食局、统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随着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和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粮食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全面的决策依据,现就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发展改革、粮食、统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粮食统计工作,加强对粮食统计工作的领导
  粮食统计工作是做好粮食供需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此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发展改革、粮食、统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粮食产消平衡等重大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粮食、统计部门做好粮食统计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粮食油脂统计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统计的业务指导,本着相互配合、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统计工作。
  二、稳定粮食统计队伍,改善统计工作环境
  (一)省、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粮食宏观调控管理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统计理论知识,精通粮食统计业务,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心。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统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统计专业职务岗位,做好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评定和聘任工作。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由本单位或报上级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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