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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
 (第35号)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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