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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
 (财库[2004]1006号 2004年1月15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国债发行程序,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现将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规则通知如下:
  一、招标方式
  记账式国债采用单一价格(即“荷兰式”)、多种价格(即“美国式”)方式招标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或价格。
  1、单一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时,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标的为利差时,最高中标利差为当期国债的基本利差;标的为价格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承销价格。基本承销额按全场中标利率、利差或价格承销。
  2、多种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承销价格承销当期国债;标的为价格时,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承销。
  二、投标资格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有权参加财政部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的招、投标活动。
  2、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有权参加财政部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的招、投标活动。
  三、投标额的限定
  1、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均为0.5亿元;各标位最大投标限额按当期国债发行通知的规定执行。
  2、每一投标人单期国债最高、最低有效投标总额按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分别设定。甲类成员最低投标总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3%(计算到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下同),最高投标总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30%;乙类成员不设最低投标总额限制,最高投标总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10%。
  3、国债基本承销额由各机构在申请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时自主选择确定,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单期国债计划发行额不足200亿元时,不设基本承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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