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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报送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乔旭 戴祥 
  联系电话(传真):010-67116021
  电子邮件:dai.xiang@zhb.gov.cn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3年度“城考”结果报送具体要求

  一、国家考核城市
  1、报送材料
  2003年度“城考”结果报表(汇总表、附表、基表);填报说明;总结分析报告;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完成情况;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及为民办实事过程中解决的重大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字数不多于200字);2004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
  2、“城考”指标统计要求
  “城考”指标计分权重及计分方法按我局《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3号)执行,部分指标要求如下:
  (1)空气质量指标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要求报送全年所有监测数据。
  仅部分监测点位运行空气自动系统监测PM10的城市,其TSP和PM10的监测结果,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汇总表和附表中应分别填写PM10和TSP年均浓度,如0.098(0.250),括号外为所有监测PM10项目的自动监测站的PM10平均浓度,括号内为监测TSP的所有监测点的平均浓度。
  (2)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2〕133号文件要求统计,地表水源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源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价。
  (3)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两项指标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数据传输方式
  各城市将“城考”结果上报数据库按空气质量日报数据传输方式、目录和密码传送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4、重点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计算方法:(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城市
  报送材料包括各城市考核结果汇总表,考核指标一览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工作总结。考核结果汇总表中将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含国家考核城市)与县级市分别排名,并将考核得分和工作分分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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