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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号——蓝田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5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蓝田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蓝田玉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蓝田玉原产地域范围以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蓝田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蓝政字[2004]7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陕西省蓝田县现辖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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