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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二00三年锅炉制造许可证换(发)证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二00三年
 锅炉制造许可证换(发)证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检锅函[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锅炉制造企业:
  二00三年共有80家锅炉制造企业提出许可证换(发)证申请,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安排了二00三年锅炉制造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工作。现将审查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工业安装公司等71家企业符合换(发)证条件,准予换(发)锅炉制造许可证。以上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哈尔滨工业锅炉厂、武汉工业锅炉总厂、北京锅炉厂分别因为企业搬迁、企业转制原因提出暂缓换证的申请,同意暂缓换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可延长一年。以上企业应于延长有效期满前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按自动放弃锅炉制造资格处理。
  三、请附件2中准予换(发)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接到本通知后,按规定缴纳许可证费(只收汇款)。缴费后可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许可办在收到企业的汇款凭证后将为企业寄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许可证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执行。其中,A级为6110元,B级为2610元,C级为1610元,有机热载体炉为1110元。汇款时请务必注明特种设备许可证费和企业名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费汇款账户如下:
  户名: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020801040007178
  开户行:农行北京西城支行北三环中路分理处
  许可办的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B205室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10-84273439 84275588转8153、8159
  电子信箱:selo@cbpvi.org.cn
  附件1:第一批准许换(发)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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