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十三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
《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