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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2004)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 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七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八条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九条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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