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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2004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11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的基本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人员构成、业务经费、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保系统所属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
  第四条 达标验收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环保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情况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站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站总体达标进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负责组织所辖区域二、三级站的达标验收工作。
  第五条 总局验收程序:
  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对所属一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达标情况进行预审,预审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方可申请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申请总局达标验收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提交验收申请书(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三)和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提出申请验收的一级站达标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成绩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一级站,即通过验收,被总局评定为达标监测站。
  第六条 考核计分办法:
  达标验收考核按《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计分。
  第七条 达标验收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请于2005年6月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验收情况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专题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将酌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置情况;各监测站的人员、业务经费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及各站达标考评情况及结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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