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为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站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自2004年开始,总局将依据《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
现将《
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按此要求组织本省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工作。你局预审合格后,总局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申请总局验收时,需提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并填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附件三)和《全省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附件四),报我局规划与财务司。
通过总局验收的环境监测站,总局授予“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达标监测站”的称号和证书。
联系人: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王圻
联系电话:(010)67118479,传真:67114354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
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二: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
附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 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11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的基本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人员构成、业务经费、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保系统所属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
第四条 达标验收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环保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情况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站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站总体达标进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负责组织所辖区域二、三级站的达标验收工作。
第五条 总局验收程序:
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对所属一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达标情况进行预审,预审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方可申请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申请总局达标验收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提交验收申请书(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三)和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提出申请验收的一级站达标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成绩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一级站,即通过验收,被总局评定为达标监测站。
第六条 考核计分办法:
达标验收考核按《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计分。
第七条 达标验收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请于2005年6月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验收情况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专题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将酌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置情况;各监测站的人员、业务经费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及各站达标考评情况及结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对所辖区域二、三级站的达标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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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序│指标│分值│ 具体考评要点及分值 │ 扣分说明 ┃
┃别│号│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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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1│机构│2分 │有独立的环境监测机构 1分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构│ │名称│ │单位名称符合标准化规定 1分 │ ┃
┃与│ │ │ │ │ ┃
┃人│ │ │ │ │ ┃
┃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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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人员│4分 │人员编制达到相应的标准,有编委认可文件 │按国家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人员编制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10┃
┃ │ │编制│ │ 4分│%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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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专业│6分 │人员结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一级站、二级站│按比例要求的下限,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
┃ │ │技术│ │80%-85% 三级站75%-80% 3分 │ ┃
┃ │ │人员│ │ │ ┃
┃ │ │结构│ │ │ ┃
┃ │ │和比│ │ │ ┃
┃ │ │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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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比例符合:一级站3∶5∶2 │高、中级技术人员比例之和在80%以上,且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达 ┃
┃ │ │ │ │二级站2.5∶4.5∶3 三级站1∶4∶5 ;高、中、初 │到要求,不扣分;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达不到要求,扣1分。 ┃
┃ │ │ │ │级技术人员也可按学历计算,博士、硕士为高级,大│高、中级技术人员比例之和低于标准,从1分扣起,每低10%再扣┃
┃ │ │ │ │学本科为中级,本科以下为初级 3分 │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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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4│监测│5分 │监测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测│ │站经│ │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2分 │ ┃
┃经│ │费 │ │ │ ┃
┃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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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监测站业务经费(不含人员经费)达到相应标准 │人员经费以外的所有用于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均经费,按照标准下┃
┃ │ │ │ │ 3分│限值,每少0.5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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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 5│基本│35分│现场查验站内的仪器设备,达到标准中基本仪器设备│以规定的仪器设备项目和数量计算,每缺1项扣0.3分,有该项仪┃
┃器│ │配置│ │配置表1-46项规定的配置标准 30分 │器设备但数量不足扣0.1分。 ┃
┃设│ │ │ │ │ ┃
┃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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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现场查验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中47-67项 │色质联机、苏码罐各0.5分;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打印 ┃
┃ │ │ │ │ 自定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机、复印机和传真机得2分;其他仪器设备酌情得分,满分2分。┃
┃ │ │ │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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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专项│6分 │应急监测:制定了应急监测实施办法并根据需要配备│无应急监测实施办法扣0.5分;无应急监测仪器扣2分;无交通工┃
┃ │ │配置│ │了现场项目的监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 │具扣0.5分 ┃
┃ │ │ │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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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根据本地的环境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有开展其他相│没有国控网专项监测任务,不扣分; ┃
┃ │ │ │ │应专项工作所需的基础仪器设备 3分 │具有国控网专项监测任务,无相应仪器设备的,每个专项扣1 ┃
┃ │ │ │ │ │分,扣完为止; ┃
┃ │ │ │ │ │不承担国控网专项监测任务,但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配备必要仪┃
┃ │ │ │ │ │器设备的,每个专项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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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7│监测│ 5分│监测用房面积达到标准 5分 │人员基数按定编计算,每少10平方米扣0.1分,扣完为止。 ┃
┃测│ │用房│ │ │ ┃
┃用│ │面积│ │ │ ┃
┃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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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8│环境│ 8分│承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一级站,例行监测点、│检查两年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报表;无报表、无数据库扣 ┃
┃务│ │质量│ │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时间均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8分;一级站检查汇总数据库,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
┃能│ │例行│ │的要求并检查数据报表和数据库 8分 │ ┃
┃力│ │监测│ │不承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一级站,重点检查汇│ ┃
┃和│ │ │ │总数据报表和汇总数据库 8分 │ ┃
┃水│ │ │ │ │ ┃
┃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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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工业│ 6分│完成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污染源监督监│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季报表,一级站检查汇总数据库,无 ┃
┃ │ │污染│ │测任务 6分 │报表、无数据库扣6分,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
┃ │ │源监│ │ │ ┃
┃ │ │督监│ │ │ ┃
┃ │ │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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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监测│ 9分│具备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中规定的基本监│缺少基本监测项目分析能力的酌情扣分。 ┃
┃ │ │分析│ │测项目能力 6分 │ ┃
┃ │ │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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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每个项目必须有二名以上监测技术人员同时持有上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 │ │ │ │证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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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监测│ 6分│监测分析人员必须通过技术考核,持有监测人员上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 │ │分析│ │证 6分 │ ┃
┃ │ │人员│ │ │ ┃
┃ │ │持证│ │ │ ┃
┃ │ │上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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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执行│ 6分│按照《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检查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类报告审核情况,并酌情扣 ┃
┃ │ │环境│ │数字型和文字型报告,并严格实行三级审核 │分。 ┃
┃ │ │监测│ │ 6分│ ┃
┃ │ │报告│ │ │ ┃
┃ │ │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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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档案│ 2分│档案管理符合规范 1分 │查阅档案卷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 │ │管理│ │有专人管理 0.5分 │ ┃
┃ │ │工作│ │有专门档案室 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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