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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128号 2004年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的报表内容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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