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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资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此外,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还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三)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六)交易员守则;
  (七)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八)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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