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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下列行业:
  1.装备制造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技术装备的各制造工业的总称,其产品范围包括机械工业(含航空、航天、船舶和兵器等制造行业)和电子工业中的投资类产品。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等。
  2.石油化工业:是指石油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总称,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等。
  3.冶金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
  4.船舶制造业:是指船舶制造、船舶零部件和配件制造以及船舶修理的制造工业的总称,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建造及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修理及拆船、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制造。
  5.汽车制造业:是指汽车整车制造、零部件、配件制造以及汽车修理的制造工业的总称,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及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修理等。
  6.农产品加工业:是指除烟、酒以外的农业产品加工、制造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皮革皮毛羽毛(绒)加工、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纺织服装鞋帽制造、家具制造、造纸及纸制品、工艺品及其他制造等。
  7.军品工业:是指为军队、武警、公安系统生产产品的纳税人。
  8.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暂按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328号)范围的纳税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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