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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确认
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
(环函[2004]4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请示》(黔环呈[2003]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省《关于征收工业燃煤及经营性燃煤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黔府发[1993]38号)附表中计算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物料衡算方法,是核定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具体技术方法,可以继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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