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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11.3.1 焚烧厂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简高效、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11.3.2 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包括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1.3.3 焚烧厂医疗废物接收、转运、贮存、焚烧处置、清洗消毒等岗位应按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场所工作性质确定。
  11.3.4 焚烧厂的劳动定员应按定岗定量的原则合理确定。
  11.4 人员培训
  11.4.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主要包括:
  (1)对焚烧处置厂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最低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熟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②了解医疗废物危险性方面的知识;
  ③明确医疗废物安全卫生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④熟悉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
  ⑤熟悉医疗废物焚烧厂运作的工艺流程;
  ⑥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⑦熟悉处理泄漏和其他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
  (2)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
  ①医疗废物接收、转运、贮存和上料的具体操作,以及灰渣处理的安全操作;
  ②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③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④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燃烧空气量,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⑤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排放物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⑥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⑦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⑧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⑨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泄漏事故和其他事件的记录及报告。
  (3)技术人员应掌握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理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
  11.5 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制度
  11.5.1 医疗废物交接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进行记录和管理。
  11.5.2 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分为医疗废物现场交接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的交接。
  11.5.3 医疗废物应现场交接,核对其数量、种类、标识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是否相符,及包装是否密封。
  11.5.4 若现场实物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不相符,应及时向焚烧厂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医疗废物委托人进行核实。
  11.5.5 若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时,焚烧处置厂应协助运输单位进行处理。
  11.5.6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字确认。
  11.5.7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妥善保存《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
  11.5.8 焚烧厂应对接收的医疗废物及时登记,并将进厂医疗废物的数量、重量等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11.6 焚烧厂运行记录制度
  11.6.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应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生产活动等的登记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记录和妥善保存;
  (2)医疗废物接收登记;
  (3)医疗废物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登记;
  (4)清洗消毒操作的登记;
  (5)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6)医疗废物焚烧灰渣处理处置情况的记录;
  (7)生产设施维修情况的记录;
  (8)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
  (9)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的记录;
  (10)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
  11.7 交接班制度
  11.7.1 为保证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
  (1)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
  (2)医疗废物的交接;
  (3)运行记录的交接;
  (4)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5)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6)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7)交接班人员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应签字确认。
  11.8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11.8.1 一般规定
  11.8.1.1 焚烧厂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卫生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严格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
  (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
  (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
  (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
  (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9)《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1983)
  (10)《安全色》(GB2893-1982)
  (11)《安全标志》(GB2894-1996)
  (12)《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1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11.8.1.2 建设单位必须在焚烧厂建成运行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1.8.2 劳动保护
  11.8.2.1 加强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消毒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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