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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8.3.5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的有关规定。
  8.3.6 中央控制室宜设置空调装置。
  8.3.7 当建筑物的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该建筑应设空调装置。
  8.4 建筑与结构
  8.4.1 焚烧厂主要生产设备宜布置在有屋盖的车间内。卸料、贮存、转运、输送和上料系统必须设置在有屋盖的车间内。
  8.4.2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厂的暂时贮存库房、清洗消毒间、焚烧间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保证新风量30立方米/人·小时。室内换出的空气必须进入医疗废物焚烧炉内焚烧处理。
  8.4.3 焚烧厂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新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生产区与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
  8.4.4 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
  8.4.5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8.4.6 焚烧厂房楼(地)面的设计,除满足工艺的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1996)的有关规定。对腐蚀介质易侵蚀的部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1995),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贮存设施墙面应方便进行清洗消毒,中控室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4.7 厂房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01)的有关规定。
  8.4.8 焚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避免排风短路,并有利于组织自然通风。
  8.4.9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8.4.10 大面积屋盖系统宜采用钢结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2002)的有关规定。屋顶承重结构的结构层及保温(隔热)层,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设保温层的屋面,应有防止结露与水汽渗透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的有关规定。
  8.4.11 中央控制室和其他必需的控制室应设吊顶。
  8.4.12 医疗废物卸料、贮存设施应进行防渗处理,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8.4.13 进行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规范规定。
  8.4.14 厂区内应进行地质勘察,以确定地质情况。地质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的有关规定。
  8.4.15 楼(地)面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的要求确定,同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有关规定。
  8.4.16 焚烧厂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地区的结构,还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能力计算。同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198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有关规定。
  8.4.17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8.5 其他辅助设施
  8.5.1 医疗废物焚烧厂应定期对医疗废物热值、各类油品、残渣、焚烧炉的汽水、污水、医疗废物物理成份、补给水全分析等项目进行化验和分析,化验和分析可通过协作解决。有条件的应设置化验室,化验分析项目、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8.5.2 焚烧厂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时的应急处理功能。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8.5.3 焚烧厂应配备必需的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8.5.4 金属、非金属材料库以及备品备件,应与油料、燃料库、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9.1 一般规定
  9.1.1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残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 焚烧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9.1.3 制定医疗废物焚烧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9.2 环境保护
  9.2.1 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应按表9.2.1分类。

  表9.2.1         烟气中污染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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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污染物名称  │       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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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尘 │颗粒物              │PM                ┃
┠───┼─────────────────┼─────────────────┨
┃ 酸 │氯化氢              │HCl                ┃
┃ 性 │                 │                 ┃
┃ 气 │                 │                 ┃
┃ 体 │                 │                 ┃
┠───┼─────────────────┼─────────────────┨
┃   │硫氧化物             │SOx                ┃
┠───┼─────────────────┼─────────────────┨
┃   │氮氧化物             │NOX                ┃
┠───┼─────────────────┼─────────────────┨
┃   │氟化氢              │HF                ┃
┠───┼─────────────────┼─────────────────┨
┃   │一氧化碳             │CO                ┃
┠───┼─────────────────┼─────────────────┨
┃ 重 │汞及其化合物           │Hg和Hg2+             ┃
┃ 金 │                 │                 ┃
┃ 属 │                 │                 ┃
┠───┼─────────────────┼─────────────────┨
┃   │铅及其化合物           │Pb和Pb2+             ┃
┠───┼─────────────────┼─────────────────┨
┃   │镉及其化合物           │Cd和Cd2+             ┃
┠───┼─────────────────┼─────────────────┨
┃   │其他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包括Cu、Mg、Zn、Cr等和非金属As及其┃
┃   │                 │化合物              ┃
┠───┼─────────────────┼─────────────────┨
┃ 有 │二恶英              │PCDDS(Dioxin)           ┃
┃ 机 │                 │                 ┃
┃ 类 │                 │                 ┃
┠───┼─────────────────┼─────────────────┨
┃   │呋喃               │PCDFS(Furan)           ┃
┠───┼─────────────────┼─────────────────┨
┃   │多氯联苯             │PCBS               ┃
┠───┼─────────────────┼─────────────────┨
┃   │多环芳香烃、氯苯和氯酚等其他有机碳│T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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