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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6.2.2 医疗废物焚烧厂应设置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6.3 医疗废物贮存与输送
  6.3.1 医疗废物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贮存冷库等设施的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等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6.3.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要配备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
  6.3.3 贮存冷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贮存冷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6.3.4 医疗废物卸料和贮存设施属感染区,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3.5 贮存设施应合理组织气流分布,尽量使操作人员处于洁净空气区。
  6.3.6 贮存设施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暗沟、管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贮存设施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贮存设施内换出的空气必须进入医疗废物焚烧炉内焚烧处理,并应设置事故排风扇。
  6.3.7 贮存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3.8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方便废弃物处理人员、转运装置的操作和进出。
  6.3.9 医疗废物卸料及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漏、防鼠、防鸟、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措施。
  6.3.10 医疗废物搬运应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废物容器直接接触身体。
  6.3.1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当天焚烧处理。若处置厂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贮存温度≥5℃时,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在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72小时。
  6.3.12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还应有清洁所需的水源,易获得的清洁设备、防护衣及收集散落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
  6.4 清洗消毒
  6.4.1 医疗废物处置厂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6.4.2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至少2天清洗一次(北方冬季、缺水地区可适当减少清洗次数);当车厢内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后,应立刻进行清洗;运输车辆每次运输完毕后,必须对车厢内壁进行消毒。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输车辆。
  6.4.3 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等每使用周转一次,应进行清洗消毒。应在焚烧厂清洗消毒设施内进行。
  6.4.4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每天消毒一次;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每次清运之后,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6.4.5 清洗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
  6.4.6 清洗消毒作业还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6.4.7 已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应与未经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分开存放。
  6.4.8 清洗消毒处理后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系统、医疗废物焚烧系统、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
  7.1.2 处理规模8吨/日(含8吨/日)以上的医疗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15年,处理规模8吨/日以下的医疗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10年。
  7.2 焚烧炉进料系统
  7.2.1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进料系统由输送设备、进料口及故障排除/监视设备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料系统应安全、简洁实用、具有可靠的机械性能、故障率低、易维护,能实现自动进料。
  (2)进料方式应与焚烧工艺相匹配。
  (3)进料应保证焚烧炉内燃烧工况的稳定。
  (4)进料装置的进料口应配置保持气密性的装置,可采用双闸门密闭连锁控制。
  (5)推料器应能根据燃烧要求向炉内供料,并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
  (6)应保持进料通畅,防止废物搭桥堵塞。
  (7)进料口的尺寸应与规定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尺寸相配套,保证医疗废物包装袋和利器盒顺利进入焚烧炉,医疗废物包装袋入炉前应保持完好。
  (8)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9)有条件的可设置废物料位监测装置。
  (10)必要时进料管宜采取冷却措施。
  (11)进料系统宜考虑在线消毒设计,以防止细菌生长;设备宜采用不锈钢,方便消毒作业。
  7.3 医疗废物焚烧炉
  7.3.1 应根据医疗废物特性和焚烧厂处理规模选择合适的焚烧炉炉型,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装置。应选择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稳定的焚烧炉,严禁采用单燃烧室焚烧炉、没有自控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的焚烧装置。
  7.3.2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炉结构由一燃室和二燃室组成,一燃室是燃烧或热解作用,二燃室是实现完全燃烧。
  (2)焚烧炉炉床设计应防止液体或未充分燃烧的废物溢漏,保证未充分燃烧的医疗废物不通过炉床遗漏进炉渣,并能使空气沿炉床底部均匀分配。供风孔应采取免清孔设计,避免因积灰或结垢而堵塞。
  (3)焚烧控制条件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4-200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和《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规定。
  (4)应有适当的超负荷处理能力,废物进料量应可调节。
  (5)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内应处于微负压燃烧状态。
  (6)炉体可接触壳体外表温度应≤50℃。
  (7)控制二次燃烧室烟气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0秒。
  (8)设备的燃烧效率应≥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
  (9)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含量应控制在6%~10%(干气)。
  (10)焚烧炉可以由一个中心控制台进行操作、监控和管理,包括连续显示操作参数和条件(如温度、压力、含氧量、空气量、燃料量等),并能实现反馈控制。
  (11)应可实现对热解和燃烧过程的控制,防止燃烧不完全或炉体烧塌。
  (12)焚烧炉二燃室应设紧急排放烟囱;热解焚烧炉一燃室应设防爆门或其他防爆排压设计/装置。
  (13)焚烧炉的内衬层应具备耐火、防腐和防热负荷冲击功能。
  7.3.3 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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