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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7)《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9)《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128-2003)
  (10)《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1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
  (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
  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医疗废物
  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 包装袋
  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3.3 周转箱(桶)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3.4 焚烧
  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5 焚烧炉
  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6 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医疗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7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8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即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到二次燃烧室出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9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10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 ×100%
  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1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
  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氧气(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3.14 暂时贮存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3.15 处置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4 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4.1 医疗废物产生量
  4.1.1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4.1.2 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
  4.1.2.1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
  (1)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床·天)×床位数(床)×床位使用率(%)
  (2)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次·天)×门诊人数(人·次)
  (3)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月)×医务人员数(人)
  4.1.2.2 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根据各地情况合理估算。
  4.2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
  4.2.1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4.2.1.1 医疗废物物理性质:容重、尺寸等。
  4.2.1.2 工业分析:固定碳、挥发分、水分、低位热值、灰熔点等。
  4.2.2 医疗废物组成调查及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4.2.3 医疗废物采样,暂可采用现行《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4.2.4 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也可通过废物组成调查结果进行推算。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汞(Hg)、铅(Pb)。
  4.3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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