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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环发[2004]15号 2004年1月19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
  2 编制依据
  3 术语
  4 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4.1 医疗废物产生量
  4.2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
  4.3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5 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
  5.1 焚烧厂建设规模
  5.2 焚烧厂项目构成
  5.3 厂址选择
  5.4 总图设计
  5.5 总平面布置
  5.6 厂区道路
  5.7 绿化
  6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与设施设备清洗消毒
  6.1 一般规定
  6.2 医疗废物接收
  6.3 医疗废物贮存与输送
  6.4 清洗消毒
  7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7.1 一般规定
  7.2 焚烧炉进料系统
  7.3 医疗废物焚烧炉
  7.4 热能利用系统
  7.5 烟气净化系统
  7.6 残渣处理系统
  7.7 自动化控制系统
  8 配套工程
  8.1 电气系统
  8.2 给水、排水和消防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4 建筑与结构
  8.5 其他辅助设施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9.1 一般规定
  9.2 环境保护
  9.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0 工程施工及验收
  11 运营管理
  11.1 运营管理总则
  11.2 焚烧处置厂运行条件
  11.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
  11.4 人员培训
  11.5 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制度
  11.6 焚烧厂运行记录制度
  11.7 交接班制度
  11.8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11.9 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附录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而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80号)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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