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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1)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生产性建设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建设并具备运行条件。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热能利用设施已安装完毕并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废物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焚烧炉热效率、生产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消耗指标均达到有关设计标准。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3)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运行要求。
  (4)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9.8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焚烧线投入使用。

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10.1 运营管理总则
  10.1.1 为实现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和安全生产,有效防止二次污染,达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目的,制定本运营管理要求。
  10.1.2 本运营管理要求是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在焚烧厂运营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0.1.3 本运营管理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0.1.4 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0.2 运营条
  10.2.1 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0.2.2 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0.2.3 具有完备的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
  10.2.4 具有保证焚烧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10.2.5 具有负责危险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10.3.1 焚烧厂运营机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10.3.2 焚烧厂工作制度宜采用四班工作制。
  10.3.3 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焚烧厂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 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10.4 人员培训
  10.4.1 焚烧厂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10.4.2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要求
  ①熟悉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②了解危险废物危险性方面的知识;
  ③明确危险废物安全卫生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④熟悉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
  ⑤熟悉危险废物焚烧厂运作的工艺流程;
  ⑥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⑦熟悉处理泄漏和其它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
  (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
  ①危险废物接收、搬运、贮存和上料的具体操作和灰渣处理的安全操作;
  ②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③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④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燃烧空气量,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⑤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排放物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⑥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⑦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⑧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⑨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泄漏事故和其它事件的记录及报告;
  ⑩技术人员应掌握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置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
  10.5 危险废物接收
  10.5.1 危险废物接收应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0.5.2 焚烧厂有责任协助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漏或其它事故进行处理。
  10.5.3 危险废物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10.5.4 焚烧厂应对接收的废物及时登记。
  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10.6.1 为保证焚烧厂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
  (1)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
  (2)危险废物的交接;
  (3)运行记录的交接;
  (4)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5)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6)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7)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
  10.6.2 焚烧厂应当详细记载每日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危险废物的最终去向、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10.6.3 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这些准确信息建立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可靠的依据。
  10.6.4 焚烧厂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产活动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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