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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8.2.2 应对焚烧工艺过程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其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
  8.2.3 焚烧厂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应优先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8.2.4 残渣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8.2.5 焚烧厂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对建筑物内设施直接噪声源控制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中的有关规定。
  8.2.6 焚烧厂噪声控制应优先采取噪声源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隔音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音综合治理措施。
  8.2.7 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有关规定。
  8.2.8 焚烧线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焚烧线停止运行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
  8.2.9 焚烧厂的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应遵照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
  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8.3.1 焚烧厂的职业卫生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和《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8.3.2 焚烧车间、变压器室、储备仓库、燃油库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GBJ140-1997)中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及时更换。
  8.3.3 焚烧厂的受压容器应按《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设计和检验,焚烧炉、余热锅炉等高温设备和管道均应设置保温绝热层。
  8.3.4 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厂区钢结构、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
  8.3.5 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8.3.6 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部分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不能设置防护罩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应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8.3.7 各生产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8.3.8 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8.3.9 存放易燃待处理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
  3.3.10 储备仓库中储备易燃易爆物料的小间内的电气设备、灯具应采用防爆设备。
  8.3.11 废物贮存和焚烧部分处理设备等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
  8.3.12 所有产生作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内应安装设备通风设备,并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备设施完好。
  8.3.13 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色》(GB2893-1982)和《安全标志》(GB2894-1996)中的有关规定。
  8.3.14 焚烧厂应采取相应的避雷、防爆措施,其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中的有关规定。
  8.3.15 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
  8.3.16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8.3.17 厂内应设置必要的更衣、沐浴、厕所等生活卫生设施。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9.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9.2 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9.3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9.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9.5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9.6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及其它文件。
  9.7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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