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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7.2.2.3 焚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7.2.2.4 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放。
  7.2.3 消防
  7.2.3.1 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7.2.3.2 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焚烧车间、变压器室、储备仓库、燃油库应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7.2.3.3 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7.2.3.4 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7.2.3.5 焚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的有关规定。
  7.2.3.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7.2.3.7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GBJ140-1997)中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并及时更换。
  7.2.3.8 焚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中的有关规定。
  7.2.3.9 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1 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2 焚烧厂房的采暖热负荷,宜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
  7.3.3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4 建筑物的采暖设备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散热器。
  7.3.5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1994)中的有关规定。
  7.3.6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中有关规定。
  7.3.7 当其它建筑物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空调装置。
  7.4 建筑与结构
  7.4.1 焚烧厂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新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
  7.4.2 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避免重复。
  7.4.3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要求。
  7.4.4 厂房建筑、防腐、采光和消防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7.4.5 焚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避免排风短路并有利于组织自然风。
  7.4.6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7.4.7 焚烧厂房可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异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7.4.8 贮存间应考虑密封、防腐和地面防渗并与焚烧厂房主体结构分开。
  7.4.9 焚烧厂的建设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7.5 其它辅助设施
  7.5.1 焚烧厂应设置机修间,机修间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并具有设施产生突发性故障时应急能力。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7.5.2 机修间应配备必须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备用品和消耗品。
  7.5.3 金属、非金属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库应与燃料库、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
  7.5.4 厂区不应设变压器检修间,但应为变压器就地或附近检修提供必要条件。
  7.5.5 电气试验室设计应满足电测量仪表、继电器、二次接线和继电保护回路调试以及电测量仪表、继电器等机件修理要求。
  7.5.6 自动化试验室不应布置在振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地方。其设备配置应满足工作仪表维修与调试的需要。
  7.5.7 锅炉房、配电室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5.8 焚烧厂通讯设施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通讯联系和对外通讯的需要。

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残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它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8.1.2 焚烧厂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1.3 制定危险废物焚烧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8.2 环境保护
  8.2.1 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分类如表8.2.1所示。

  表8.2.1        烟气中污染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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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污染物名称  │        符 号        ┃
┠───┼────────────────┼───────────────────┨
┃ 尘 │颗粒物             │PM                  ┃
┠───┼────────────────┼───────────────────┨
┃ 酸 │氯化物             │HCl                  ┃
┃ 性 │                │                   ┃
┃ 气 │                │                   ┃
┃ 体 │                │                   ┃
┠───┼────────────────┼───────────────────┨
┃   │硫氧化物            │SOX                  ┃
┠───┼────────────────┼───────────────────┨
┃   │氮氧化物            │NOX                  ┃
┠───┼────────────────┼───────────────────┨
┃   │氟化氢             │HF                  ┃
┠───┼────────────────┼───────────────────┨
┃   │一氧化碳            │CO                  ┃
┠───┼────────────────┼───────────────────┨
┃ 重 │汞及其化合物          │Hg和Hg2+               ┃
┃ 金 │                │                   ┃
┃ 属 │                │                   ┃
┠───┼────────────────┼───────────────────┨
┃   │铅及其化合物          │Pb和Pb2+               ┃
┠───┼────────────────┼───────────────────┨
┃   │镉及其化合物          │Cd和Cd2+               ┃
┠───┼────────────────┼───────────────────┨
┃   │其他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包括Cu、Mg、Zn、Cr等和非金属As及其化合┃
┃   │                │物                  ┃
┠───┼────────────────┼───────────────────┨
┃ 有 │二恶英             │PCDDS(Dioxin)             ┃
┃ 机 │                │                   ┃
┃ 类 │                │                   ┃
┠───┼────────────────┼───────────────────┨
┃   │呋喃              │PCDFS(Furan)             ┃
┠───┼────────────────┼───────────────────┨
┃   │多氯联苯            │PCBS                 ┃
┠───┼────────────────┼───────────────────┨
┃   │多环芳烃、氯苯和氯酚等其他有机碳│T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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