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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3)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也可在布袋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吸收塔(床)。
  6.5.9 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及相关设备应具有兼顾去除重金属的功能。
  6.5.10 对于含氮量较高的危险废物必须考虑氮氧化物的去除措施。应优先考虑通过焚烧过程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净化方法,宜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6.5.11 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6.5.12 经净化后的烟气排放和烟囱高度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
  6.6 残渣处理系统
  6.6.1 焚烧残渣(包括炉渣和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鉴别后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可按一般工业废物处置。飞灰必须经过稳定化处理后再进行安全填埋。
  6.6.2 残渣处理系统应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
  6.6.3 炉渣与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废物物理成分、炉渣热灼减率及焚烧量核定。
  6.6.4 残渣处理技术选择与规模确定,应根据炉渣与飞灰的产生量、特性及当地自然条件、运输条件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6.5 残渣处理系统应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和易维护的特点。
  6.6.6 炉渣处理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
  6.6.7 炉渣和飞灰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6.6.8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6.6.9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收集飞灰用的贮灰罐容量宜按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贮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和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6.7 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6.7.1 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必须适用、可靠,应根据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特点进行设计,并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6.7.2 焚烧厂的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相关领域有成功运行的经验。
  6.7.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能在中央控制室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危险废物焚烧线、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
  6.7.4 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各工艺系统的设置情况确定。一般可包括:进料系统控制、焚烧系统控制、热能利用系统控制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
  6.7.5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
  6.7.6 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6.7.7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可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6.7.8 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6.7.9 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辅机的运行状态;
  (3)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它必要条件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必需的环境参数。
  6.7.10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6.7.11 焚烧厂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实现自动连续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二恶英采样检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
  6.7.12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3)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4)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6.7.13 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7 公用工程

  7.1 电气系统
  7.1.1 焚烧厂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7.1.2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国家《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199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7.1.3 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992)中的有关规定。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2.1 给水
  7.2.1.1 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它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7.2.1.2 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7.2.1.3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它生产废水,鼓励对其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
  7.2.2 排水
  7.2.2.1 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7.2.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1997)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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