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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6.1.5 危险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6.2.1 危险废物入炉前需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6.2.2 危险废物的搭配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
  6.2.3 危险废物入炉前应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焚烧炉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对于含水率高的废物(如污泥、废液)可适当进行脱水处理,以降低能耗。
  6.2.4 在设计危险废物混合或加工系统时,应考虑焚烧废物的性质、破碎方式、液体废物的混合及供料的抽吸和管道系统的布置。
  6.2.5 危险废物输送、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自动进料装置,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以保证炉内焚烧工况的稳定;
  (2)进料时应防止废物堵塞,保持进料畅通;
  (3)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4)输送液体废物时应充分考虑废液的腐蚀性及废液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问题。
  6.3 焚烧炉
  6.3.1 危险废物焚烧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不同炉型。
  6.3.2 危险废物焚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炉的设计应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2)焚烧炉所采用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质量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3)应有适当的冗余处理能力,废物进料量应可调节;
  (4)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它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
  (5)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
  (6)确保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6%-10%(干烟气);
  (7)应设置二次燃烧室,并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
  (8)炉渣热灼减率应<5%;
  (9)正常运行条件下,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10)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
  6.3.3 燃烧空气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炉内燃烧物完全燃烧的配风要求;可采用空气加热装置;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110%—120%;风量调节宜采用连续方式。
  6.3.4 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点火启动和停炉要求,并能在危险废物热值较低时助燃。
  6.3.5 辅助燃料燃烧器应有良好燃烧效率,其辅助燃料应根据当地燃料来源确定。
  6.3.6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供油泵的设置应考虑一备一用;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采用重油燃料时,应设置过滤装置和蒸汽吹扫装置。
  6.4 热能利用系统
  6.4.1 焚烧厂宜考虑对其产生的热能以适当形式加以利用。
  6.4.2 危险废物焚烧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危险废物种类和特性、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后确定。
  6.4.3 利用危险废物焚烧热能的锅炉,应充分考虑烟气对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
  6.4.4 危险废物焚烧的热能利用应避开200~600℃温度区间。
  6.4.5 利用危险废物焚烧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中有关规定。
  6.5 烟气净化系统
  6.5.1 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危险废物特性、组分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相互关联作用。
  6.5.2 烟气净化系统可根据不同的废物类型及其组分含量选择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和湿法烟气净化方式。
  (1)半干法净化工艺:包括半干式洗气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等处理单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应满足烟气与中和剂充分反应的要求;
  ② 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在130℃以上,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2)湿法净化工艺:包括骤冷洗涤器和吸收塔(填料塔、筛板塔)等单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必须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去除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
  ②为了防止风机带水,应采取降低烟气水含量的措施后再经烟囱排放。
  6.5.3 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
  6.5.4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和硫氧化物等,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应器内进行中和反应。
  6.5.5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烟气特性:温度、流量和飞灰粒度分布;
  (2)除尘器的适用范围和分级效率;
  (3)除尘器同其它净化设备的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响;
  (4)维持除尘器内的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30℃以上。
  6.5.6 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若选择湿式除尘装置,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
  6.5.7 袋式除尘器应注意滤袋和袋笼材质的选择。
  6.5.8 危险废物焚烧过程应采取如下二恶英控制措施:
  (1)危险废物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和流动工况;
  (2)焚烧废物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0秒钟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600℃温区的滞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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