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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4.3.1 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
  4.3.3 焚烧厂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3.4 焚烧厂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4.3.5 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
  4.4 总平面布置
  4.4.1 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2 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焚烧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的有关规定。
  4.4.4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4.4.5 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出入口处,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视条件。
  4.4.6 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
  4.5 厂区道路
  4.5.1 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4.5.2 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中的有关规定。
  4.5.3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

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与贮存

  5.1 接收
  5.1.1 焚烧厂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
  5.1.2 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
  5.2 分析鉴别
  5.2.1 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5.2.2 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5.2.3 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4)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
  (5)反应性
  (6)相容性
  5.2.4 危险废物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中的有关规定。
  5.2.5 对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分类。
  5.3 贮存
  5.3.1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2)贮存容器必须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贮存容器应保证完好无损并具有明显标志。
  (3)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5.3.2 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于专用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专用标志;
  (2)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3)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角, 地面与裙角要用兼顾防渗的材料建造, 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4)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5)应有安全照明和观察窗口, 并应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6)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以及消防设施;
  (7)墙面、棚面应防吸附,用于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 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库房应设置备用通风系统和电视监视装置;
  (9)贮存库容量的设计应考虑工艺运行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15天为宜)和废物配伍焚烧的要求;
  (10)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5.3.3 危险废物输送设备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危险废物的物理特性进行选择。
  5.3.4 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

6.1 一般要求


  6.1.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焚烧炉、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系统及其它辅助装置。
  6.1.2 危险废物在焚烧处置前应对其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要求,以利于危险废物在炉内充分燃烧。
  6.1.3 对于处理氟、氯等元素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应考虑耐火材料及设备的防腐问题。对于用来处理含氟较高或含氯大于5%的危险废物焚烧系统,不得采用余热锅炉降温,其尾气净化必须选择湿法净化方式。
  6.1.4 整个焚烧系统运行过程中要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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