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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环发[2004]15号 2004年1月19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
  2 编制依据
  3 术语
  4 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建设规模
  4.2 厂址选择
  4.3 总图设计
  4.4 总平面布置
  4.5 厂区道路
  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和贮存
  5.1 接收
  5.2 分析鉴别
  5.3 贮存
  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
  6.1 一般要求
  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6.3 焚烧炉
  6.4 热能利用系统
  6.5 烟气净化系统
  6.6 残渣处理系统
  6.7 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7 公用工程
  7.1 电气系统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4 建筑与结构
  7.5 其它辅助设施
  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8.1 一般规定
  8.2 环境保护
  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10.1 运营管理总则
  10.2 运营条件
  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10.4 人员培训
  10.5 危险废物接收
  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10.7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5 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
  1.6 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
  1.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8)《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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