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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5.6.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5.7 绿化
  5.7.1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5.7.2 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
  5.7.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6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与设施设备清洗消毒

  6.1 一般规定
  6.1.1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输送系统包括: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和贮存冷库、医疗废物厂内转运设施和其他设施。
  6.1.2 医疗废物贮存禁止采用坑式垃圾池。
  6.1.3 输送系统不应采用抓斗起重机。
  6.2 医疗废物接收
  6.2.1 卸料场地应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6.2.2 医疗废物焚烧厂应设置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6.3 医疗废物贮存与输送
  6.3.1 医疗废物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贮存冷库等设施的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等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6.3.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要配备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
  6.3.3 贮存冷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贮存冷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6.3.4 医疗废物卸料和贮存设施属感染区,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3.5 贮存设施应合理组织气流分布,尽量使操作人员处于洁净空气区。
  6.3.6 贮存设施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暗沟、管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贮存设施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贮存设施内换出的空气必须进入医疗废物焚烧炉内焚烧处理,并应设置事故排风扇。
  6.3.7 贮存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3.8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方便废弃物处理人员、转运装置的操作和进出。
  6.3.9 医疗废物卸料及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漏、防鼠、防鸟、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措施。
  6.3.10 医疗废物搬运应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废物容器直接接触身体。
  6.3.1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当天焚烧处理。若处置厂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贮存温度≥5℃时,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在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72小时。
  6.3.12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还应有清洁所需的水源,易获得的清洁设备、防护衣及收集散落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
  6.4 清洗消毒
  6.4.1 医疗废物处置厂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6.4.2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至少2天清洗一次(北方冬季、缺水地区可适当减少清洗次数);当车厢内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后,应立刻进行清洗;运输车辆每次运输完毕后,必须对车厢内壁进行消毒。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输车辆。
  6.4.3 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等每使用周转一次,应进行清洗消毒。应在焚烧厂清洗消毒设施内进行。
  6.4.4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每天消毒一次;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每次清运之后,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6.4.5 清洗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
  6.4.6 清洗消毒作业还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6.4.7 已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应与未经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分开存放。
  6.4.8 清洗消毒处理后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系统、医疗废物焚烧系统、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
  7.1.2 处理规模8吨/日(含8吨/日)以上的医疗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15年,处理规模8吨/日以下的医疗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10年。
  7.2 焚烧炉进料系统
  7.2.1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进料系统由输送设备、进料口及故障排除/监视设备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料系统应安全、简洁实用、具有可靠的机械性能、故障率低、易维护,能实现自动进料。
  (2)进料方式应与焚烧工艺相匹配。
  (3)进料应保证焚烧炉内燃烧工况的稳定。
  (4)进料装置的进料口应配置保持气密性的装置,可采用双闸门密闭连锁控制。
  (5)推料器应能根据燃烧要求向炉内供料,并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
  (6)应保持进料通畅,防止废物搭桥堵塞。
  (7)进料口的尺寸应与规定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尺寸相配套,保证医疗废物包装袋和利器盒顺利进入焚烧炉,医疗废物包装袋入炉前应保持完好。
  (8)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9)有条件的可设置废物料位监测装置。
  (10)必要时进料管宜采取冷却措施。
  (11)进料系统宜考虑在线消毒设计,以防止细菌生长;设备宜采用不锈钢,方便消毒作业。
  7.3 医疗废物焚烧炉
  7.3.1 应根据医疗废物特性和焚烧厂处理规模选择合适的焚烧炉炉型,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装置。应选择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稳定的焚烧炉,严禁采用单燃烧室焚烧炉、没有自控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的焚烧装置。
  7.3.2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炉结构由一燃室和二燃室组成,一燃室是燃烧或热解作用,二燃室是实现完全燃烧。
  (2)焚烧炉炉床设计应防止液体或未充分燃烧的废物溢漏,保证未充分燃烧的医疗废物不通过炉床遗漏进炉渣,并能使空气沿炉床底部均匀分配。供风孔应采取免清孔设计,避免因积灰或结垢而堵塞。
  (3)焚烧控制条件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4-200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和《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规定。
  (4)应有适当的超负荷处理能力,废物进料量应可调节。
  (5)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内应处于微负压燃烧状态。
  (6)炉体可接触壳体外表温度应≤50℃。
  (7)控制二次燃烧室烟气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0秒。
  (8)设备的燃烧效率应≥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
  (9)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含量应控制在6%~10%(干气)。
  (10)焚烧炉可以由一个中心控制台进行操作、监控和管理,包括连续显示操作参数和条件(如温度、压力、含氧量、空气量、燃料量等),并能实现反馈控制。
  (11)应可实现对热解和燃烧过程的控制,防止燃烧不完全或炉体烧塌。
  (12)焚烧炉二燃室应设紧急排放烟囱;热解焚烧炉一燃室应设防爆门或其他防爆排压设计/装置。
  (13)焚烧炉的内衬层应具备耐火、防腐和防热负荷冲击功能。
  7.3.3 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
  7.3.3.1 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一般由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可采用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一、二次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风量调节宜采用连续调节方式。
  7.3.3.2 燃烧空气系统应保证管道系统气密性;管道之间的连接应密封;空气加热器后的管道及管件应保温,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
  7.3.3.3 医疗废物焚烧炉装置的辅助燃料燃烧器采用固定方式,燃烧器应具有良好的燃料分配质量和合理配风的性能。
  7.3.3.4 燃烧器的辅助燃料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燃料来源等确定。
  7.3.3.5 采用油燃料助燃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焚燃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
  7.3.3.6 供油泵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7.3.3.7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7.3.3.8 采用重油燃料时,应在系统中设置过滤装置,蒸汽吹扫装置。
  7.4 热能利用系统
  7.4.1 焚烧医疗废物产生的热能可以适当形式加以有效利用。
  7.4.2 医疗废物焚烧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医疗废物焚烧特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
  7.4.3 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的锅炉,应充分考虑烟气高温和低温腐蚀。
  7.4.4 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的有关规定。
  7.4.5 焚烧医疗废物的热能利用应避开200~600℃温度区间。
  7.5 烟气净化系统
  7.5.1 一般规定
  7.5.1.1 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医疗废物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相互关联作用。
  7.5.1.2 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
  7.5.1.3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旁路和焚烧系统紧急排放口仅供停电或其他事故状态时应急使用。
  7.5.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5.2.1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和硫氧化物等,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应器内进行中和反应。
  7.5.2.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可采用半干法工艺或湿法工艺。半干法脱酸工艺包括:喷中和剂浆液,喷中和剂溶液,烟气加湿后再喷入中和剂干粉等方式。湿法脱酸工艺包括:采用填料塔,喷淋塔,筛板塔,文丘里洗涤器等方式。
  7.5.2.3 应优先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
  (2)其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3)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
  7.5.2.4 中和剂采用氧化钙或氢氧化钙时,其有效物质含量不宜低于80%,且质量稳定。
  7.5.2.5 可能产生废水的脱酸工艺,必须配备废水处理系统。
  7.5.3 除尘
  7.5.3.1 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并应设置除尘器旁路和热风循环系统。维持除尘器内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30℃。袋式除尘器应考虑滤袋材质的使用温度、力学性能、耐酸碱腐蚀和耐水解能力、阻燃性等性能特点,袋笼材质应考虑使用温度、防酸碱腐蚀等性能特点。袋式除尘器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7.5.3.2 禁止采用静电除尘器,不应单独使用机械除尘设备。
  7.5.3.3 湿式除尘设备,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
  7.5.4 二恶英类、重金属和氮氧化物的去除
  7.5.4.1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应采取下列二恶英控制措施:
  (1)医疗废物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湍流工况;
  (2)废物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快速冷却系统,控制烟气在200~6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快速冷却可与喷雾干燥脱酸或湿法除尘相结合;
  (3)可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的烟道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亦可在袋式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床体;
  (4)活性炭喷射装置应与布袋除尘器同时有效运行。
  7.5.4.2 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及相关设备,应选用兼顾去除重金属功能的设备。
  7.5.4.3 应优先考虑通过医疗废物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有害气体成分的产生。
  7.5.5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7.5.5.1 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医疗废物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2)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3)炉内喷水降温时蒸发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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