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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6.6.2 残渣处理系统应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
  6.6.3 炉渣与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废物物理成分、炉渣热灼减率及焚烧量核定。
  6.6.4 残渣处理技术选择与规模确定,应根据炉渣与飞灰的产生量、特性及当地自然条件、运输条件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6.5 残渣处理系统应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和易维护的特点。
  6.6.6 炉渣处理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
  6.6.7 炉渣和飞灰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6.6.8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6.6.9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收集飞灰用的贮灰罐容量宜按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贮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和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6.7 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6.7.1 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必须适用、可靠,应根据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特点进行设计,并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6.7.2 焚烧厂的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相关领域有成功运行的经验。
  6.7.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能在中央控制室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危险废物焚烧线、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
  6.7.4 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各工艺系统的设置情况确定。一般可包括:进料系统控制、焚烧系统控制、热能利用系统控制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
  6.7.5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
  6.7.6 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6.7.7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可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6.7.8 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6.7.9 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辅机的运行状态;
  (3)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它必要条件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必需的环境参数。
  6.7.10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6.7.11 焚烧厂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实现自动连续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二恶英采样检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
  6.7.12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3)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4)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6.7.13 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7 公用工程

  7.1 电气系统
  7.1.1 焚烧厂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7.1.2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国家《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199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7.1.3 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992)中的有关规定。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2.1 给水
  7.2.1.1 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它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7.2.1.2 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7.2.1.3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它生产废水,鼓励对其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
  7.2.2 排水
  7.2.2.1 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7.2.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1997)中有关规定。
  7.2.2.3 焚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7.2.2.4 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放。
  7.2.3 消防
  7.2.3.1 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7.2.3.2 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焚烧车间、变压器室、储备仓库、燃油库应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7.2.3.3 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7.2.3.4 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7.2.3.5 焚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的有关规定。
  7.2.3.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7.2.3.7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GBJ140-1997)中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并及时更换。
  7.2.3.8 焚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中的有关规定。
  7.2.3.9 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1 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2 焚烧厂房的采暖热负荷,宜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
  7.3.3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中的有关规定。
  7.3.4 建筑物的采暖设备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散热器。
  7.3.5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1994)中的有关规定。
  7.3.6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中有关规定。
  7.3.7 当其它建筑物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空调装置。
  7.4 建筑与结构
  7.4.1 焚烧厂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新颖,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
  7.4.2 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避免重复。
  7.4.3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要求。
  7.4.4 厂房建筑、防腐、采光和消防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7.4.5 焚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避免排风短路并有利于组织自然风。
  7.4.6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7.4.7 焚烧厂房可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异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7.4.8 贮存间应考虑密封、防腐和地面防渗并与焚烧厂房主体结构分开。
  7.4.9 焚烧厂的建设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7.5 其它辅助设施
  7.5.1 焚烧厂应设置机修间,机修间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并具有设施产生突发性故障时应急能力。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7.5.2 机修间应配备必须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备用品和消耗品。
  7.5.3 金属、非金属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库应与燃料库、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
  7.5.4 厂区不应设变压器检修间,但应为变压器就地或附近检修提供必要条件。
  7.5.5 电气试验室设计应满足电测量仪表、继电器、二次接线和继电保护回路调试以及电测量仪表、继电器等机件修理要求。
  7.5.6 自动化试验室不应布置在振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地方。其设备配置应满足工作仪表维修与调试的需要。
  7.5.7 锅炉房、配电室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5.8 焚烧厂通讯设施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通讯联系和对外通讯的需要。

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残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它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8.1.2 焚烧厂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1.3 制定危险废物焚烧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8.2 环境保护
  8.2.1 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分类如表8.2.1所示。

  表8.2.1        烟气中污染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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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污染物名称  │        符 号        ┃
┠───┼────────────────┼───────────────────┨
┃ 尘 │颗粒物             │PM                  ┃
┠───┼────────────────┼───────────────────┨
┃ 酸 │氯化物             │HCl                  ┃
┃ 性 │                │                   ┃
┃ 气 │                │                   ┃
┃ 体 │                │                   ┃
┠───┼────────────────┼───────────────────┨
┃   │硫氧化物            │SOX                  ┃
┠───┼────────────────┼───────────────────┨
┃   │氮氧化物            │NOX                  ┃
┠───┼────────────────┼───────────────────┨
┃   │氟化氢             │HF                  ┃
┠───┼────────────────┼───────────────────┨
┃   │一氧化碳            │CO                  ┃
┠───┼────────────────┼───────────────────┨
┃ 重 │汞及其化合物          │Hg和Hg2+               ┃
┃ 金 │                │                   ┃
┃ 属 │                │                   ┃
┠───┼────────────────┼───────────────────┨
┃   │铅及其化合物          │Pb和Pb2+               ┃
┠───┼────────────────┼───────────────────┨
┃   │镉及其化合物          │Cd和Cd2+               ┃
┠───┼────────────────┼───────────────────┨
┃   │其他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包括Cu、Mg、Zn、Cr等和非金属As及其化合┃
┃   │                │物                  ┃
┠───┼────────────────┼───────────────────┨
┃ 有 │二恶英             │PCDDS(Dioxin)             ┃
┃ 机 │                │                   ┃
┃ 类 │                │                   ┃
┠───┼────────────────┼───────────────────┨
┃   │呋喃              │PCDFS(Furan)             ┃
┠───┼────────────────┼───────────────────┨
┃   │多氯联苯            │PCBS                 ┃
┠───┼────────────────┼───────────────────┨
┃   │多环芳烃、氯苯和氯酚等其他有机碳│T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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