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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现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
  2 编制依据
  3 术语
  4 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建设规模
  4.2 厂址选择
  4.3 总图设计
  4.4 总平面布置
  4.5 厂区道路
  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和贮存
  5.1 接收
  5.2 分析鉴别
  5.3 贮存
  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
  6.1 一般要求
  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6.3 焚烧炉
  6.4 热能利用系统
  6.5 烟气净化系统
  6.6 残渣处理系统
  6.7 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7 公用工程
  7.1 电气系统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4 建筑与结构
  7.5 其它辅助设施
  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8.1 一般规定
  8.2 环境保护
  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10.1 运营管理总则
  10.2 运营条件
  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10.4 人员培训
  10.5 危险废物接收
  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10.7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5 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
  1.6 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
  1.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8)《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1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1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
  (19)《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2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
  (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集中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3.5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6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7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8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如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 ×100%
  式中:
  [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9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0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 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建设规模
  4.1.1 危险废物焚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
  4.2.3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
  (3)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 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4)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并宜靠近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5)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6)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4.3 总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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