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4]40号)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认真编报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三、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和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的拆出资金项目中反映。有外汇拆借业务的公司,其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内容也应作相应调整。
  五、若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小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则应在认可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差异金额和原因。
  六、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