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年 第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装饰装修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5年8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